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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热烈讨论,接受采访的各界人士对三部委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法”的做法均给予肯定和支持。在积极建言献策的同时,一些金融消费者、法律界人士对于办法草案也存在一些疑问。
哪些服务项目政府定价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提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将一些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范畴值得肯定。在目前市场状况下,监管部门对一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遏制一些银行乱收费冲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根据办法草案,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明确列出的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一位北京的消费者提出疑问:“这五项除贷记转账外,其他四项看似与我平常生活关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额账户管理、银行卡挂失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涉及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报备制是否有悖商业银行法
根据办法,“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
北京律师董正伟称,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对此,法律界人士之间意见不一。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单从法条上看,三部委在办法草案中赋予商业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一定自主权,并无不妥,并不违背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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