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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本服务有望实行政府定价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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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表示,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商业银行自行制定的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手续费、挂失费等在内

  2003年,我国曾颁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据新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五大类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五大类虽然看起来涉及内容较少,但每一大类下面还包含不同的细分项,例如手续费、工本费及挂失费等,包括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她还透露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一些具体项目和标准还要进行调整,准备将来与该《办法》配套实施。

  服务价格信息需公示

  根据《办法》,除上述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商业银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一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并“明码标价”。

  《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应向其监管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每年5月31日前,银行还将向上述部门提交年度《银行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其中需说明上年度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及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等。

  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多种渠道将服务价格信息告知消费者,其中包括服务项目、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批准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联系方式等。

  本周四,银监会曾下发通知,对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其中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年3月底前要按要求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并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

  强调消费者主动性

  据悉,新版《办法》中还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明确了消费者有权选择终止银行服务。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10日表示,《办法》中特别强调了银行客户具有选择和否决权,因此是否接受银行提供的服务价格,选择权在消费者手中。商业银行也应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这一权利的实行。

  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办法》的出台以及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不仅有利于金融客户权益保护,也有利于银行业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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