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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银监会、央行和发改委联手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有法律界人士对这个《办法》提出两大追问:一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而银行自主定价的空间太大;二是要求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借口。
在笔者看来,银行乱收费的根源其实在于三个方面:垄断化、私益化、非法化。
所谓“垄断化”,就是银行业进入门槛太高,缺乏竞争。所谓“私益化”,即垄断变成了银行牟取暴利的帮凶,并没有变成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因素。所谓“非法化”,按《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监会、央行、物价部门共同来制定,但事实上却是各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定。
以此观之,《办法》似乎只能治标还不能完全治本。
以银行收费明码标价为例,虽然明码标价是必须的,但这味“药”还是治不了乱收费这种“顽疾”,原因很简单:一是银行收费项目几千种,即使银行全部公布,消费者也未必全记得住;二是很多收费项目各银行称谓不同,但内容实质一样;三是银行不断以创新的名义增加收费项目。
要想治理银行乱收费就需要对症下药,第一味“药”就是打破现有银行垄断,鼓励银行业充分竞争;第二味“药”是以法来治理。既要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也要严格遵循《价格法》规定的听证等程序;第三味“药”是让银行服务公益化占主要比例。
更重要的是,从银行业乱收费持续多年少人监管监督来看,相关机构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让人对今后如何监督银行收费充满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