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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当天)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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