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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波电影小小人:“谢绝外带食品”既不会给影院卖品带来多少增长,又影响了观众的心情,影院何必这么做呢?
“不让消费者带,他们自己却在卖,爆米花、可乐等价格都比其他地方高不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近日,一位在江苏镇江一影城遭受委屈的消费者对影城的不满点燃了争议导火索。“影城该行为涉嫌‘霸王条款’。”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代表中消协有了最新表态。由此,这项被质疑已久,全国多家影院执行已十年以上的影院条款在舆论重压下或将接受新的审视。
旧案“有说法”
据公开报道,早在2003年就有过一个争议四起的案例:一名消费者在某影城观影时因自带饮料被工作人员阻拦,并因争执不下而导致未能观影,该消费者遂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将该影院告上法庭。
不过,令诸多消费者惊讶的是,法院最终驳回了该消费者诉讼,理由是影院已事先提示告知,且影院该管理营业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影院提供的食品价位虽远远高于零售超市,但法院认为依然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其经营手段和方式,同样受法律保护。
同时此前更有报道称,当时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也曾表示说,如果影院事先告知,那么禁止外带饮料就不属霸王条款。
那么这些说法究竟是否就已经“板上钉钉”,影院拒带外来食品是否就一定“合理合法”?事实上,争议从未停止。
“霸王条款”争议不止
中消协现任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影城该行为涉嫌“霸王条款”。“如果影院从安全角度出发,此类规定无可厚非,影城所售食品价格也应公平合理。但如果影院销售食品价格远远超出普通超市,那就是影院利用其优势地位牟利。 ”邱宝昌表示,在他看来,影院此类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主要取决于是否公平合理。
而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则认为,影城的这种做法不仅涉嫌“霸王条款”,还涉嫌垄断行为,“影院的本职不是销售食品,所以在购买食品饮料方面,影院没有权利限制消费者消费。而提示标牌只能起到公示作用,并不能免除其嫌疑。 ”
单正国认为,此前法院的判定并不能说明立法的本意。有些法官对法理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判罚标准,不按行政管理法规而单纯依靠民事审判法进行判罚。单正国认为,法院在判罚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美小爷:我平时都是把食品藏进袋子和帽子里带进去。
@小泱的部落格:我认为是霸王条款,不过没素质的人去影院吃东西后到处乱丢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