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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出版的《证券时报》发表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分析师刘宇琪的文章《董秘的微博比公告跑得快》。
文章称,2月14日午间,华谊兄弟(300027)发布公告称,公司通过子公司华谊兄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谊国际”)与Edko Films Limited、Shine Focus Limited、PCCW Media Limited 就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经营电影频道的相关事宜签署框架协议,达成框架性合作意向。合作模式是华谊国际和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负责经营“NOW Popcom Movie Channel”(爆谷台)。然而,微博上关注华谊兄弟以及传媒行业的人士恐怕都已在公告前知道了此事。2月13日下午3点整,A股刚刚收市,华谊兄弟董秘胡明在其个人新浪微博称“一会有好消息要公布”,一小时之后,16点03分,胡明发布微博:“刚刚开完发布会。和陈可辛导演、江志强先生、电讯盈科李凯怡小姐一起把爆米花倒进特大爆米花杯,一个叫"NOW爆谷台"的电视台从此诞生。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随后,国泰君安以及招商证券的传媒行业分析师也都发布了这条新闻。17点40分,胡明又在微博贴出了和合作方的庆功照片。
文章称,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观察,在胡明第一次发布微博称要公布好消息时,就有网友质疑这是否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先于交易所发布不明利好信息,不合规吧”。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认为,从该起事件来说,在微博上提前透露公司的好消息,在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方面存在一定瑕疵。
文章还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也就是说,微博上可以讨论需要披露的信息,但不应早于指定媒体。此外,2月13日下午,华谊兄弟和投资方在香港召开记者发布会,发布会现场宣布了爆谷台成立的事情。然而公司公告是在2月14日中午发布。从这两点来看,公司和高管的信息披露都有点问题。更合理的安排是,公告至少应当于2月14日开盘前披露。
文章认为,随着微博迅速发展,各上市公司以及高管纷纷开立实名认证微博。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认为,通过类似微博这种新媒体方式和投资者交流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微博可以实现即时互动,可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以生动的形式改善投资者关系。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高管们也应重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至少重要的敏感信息,切不可在微博等渠道上提前披露。比如曾有一家公司的海外业务总监,直接在微博上公开了最新的销售数据,这就肯定是违规的信息披露了。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