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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意见改善环境 将挂钩政府领导任用升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1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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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出台相关意见改善环境质量 将挂钩政府领导任用升迁 对地区来说 环保考核“不及格”停批新项目 此外未完成环保任务将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并追责相关领导 

  本报讯(记者李洁蒲长廷)今后,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将挂钩各级政府领导的任用、升迁。同时,本市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基建等外的新项目。此外,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区,将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追责领导。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着力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本市将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等主要环保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本市还将制定区域限批实施细则,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此外,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由监察和环保部门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区县任免环保负责人须征求上级意见

  今后区县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意见。环保部门将做好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经济综合部门在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中要落实环境优先原则。

  本市将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

  制定环保禁止建设项目“黑名单”

  意见明确提出,本市将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定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

  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还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地表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生态补偿。

  与此同时,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争取国家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

  进一步健全排污收费政策体系,加大排污申报登记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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