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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昌平)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伪劣食品可索要10倍赔偿。此条法规使两年多来,法院受理的10倍索赔案激增。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购买过期汤料后,向商场索赔10倍赔偿金的案件。不过,商家认为,《食品安全法》有漏洞,一些人有可能利用漏洞牟取暴利。
今天到法院打官司的消费者是丰台区的刘女士。据刘女士介绍,2011年10月25日,她在某商场购买了15盒《立兴汤料80克装》,后来在核对购物小票及商品时,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于是,刘女士去找商场交涉,商场只愿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刘女士认为,某商场销售过期商品涉嫌欺诈,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13.5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135元。
不过,在法庭上,被告方当庭否认有欺诈行为。被告方认为,购物小票上没有公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便刘女士确实购买了汤料,由于商品的条形码是本身存在的,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商场是一样的条形码,因此不能证明法庭上的这袋过期汤料就是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的。
“我要特别强调一点,居心不良的人有可能利用《食品安全法》来获取暴利。”商场的代理人举例说,比如有人在1月份买了一种袋装食品,在2月份又买了这种食品,却拿2月份的购物小票和1月份买的食品来索赔,而这时候1月份的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了。因此,该代理人认为,原告应该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过期食品确实是当时在该商场买的。
记者了解到,以往的过期食品10倍索赔案,消费者胜诉率很低。除36%的案件是经过调解,商家适当支付一些费用,消费者予以撤诉外,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的仅有1成,而且很少能获得10倍赔偿,大多数是判决退货,返还货款。
而导致消费者10倍索赔异常艰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商家会用各种理由,甚至以消费者有可能作假为由拒绝赔偿,而消费者手里除了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没有别的证据,而购物小票却难以证明过期食品确实购于涉案商家。
第二,消费者难以证明商家是否“明知”食品不安全。比如在一个案子中,王女士从超市买了袋真空包装的凤爪,回家拆开后,发现凤爪已经变质,根本不能食用。但是,官司打到法院后,《食品安全法》也成为超市的护身符。超市方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能10倍索赔,但凤爪的包装是好的,而且没有过保质期,他们也分辨不出好坏,因此不是“明知”。
第三,消费者索赔难的另一大障碍是鉴定难。据了解,北京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10倍索赔案,平均为50件左右。法官介绍说,有不少消费者在买到不合格食品时之所以自认倒霉,主要是所购食品价格不高,去做鉴定花费却不少,自己费钱费力还找气生,成本大于收益。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