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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注册制倒逼市场机制完善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09: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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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考与建议

  □秦皇岛 熊锦秋

  在目前A股市场中,股票发行核准制使一部分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并误认为政府对企业所公开的资料存在隐性担保,投资者往往处于不设防状态。同时,核准制也容易形成总体上市场股票供过于求、局部上新股又供不应求的市场扭曲状态。

  而在注册制中,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做形式审查,审核的手段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即监管部门出具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发行人能对有关问题提供解释,并按规定信息披露,证券监管机构多数情况下都会同意注册生效。

  应该说,实行注册制需要完善的法制环境、成熟的投资者、规范的中介机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基础条件或环境,而这些在目前的A股市场都有待完善,因此有人认为不宜立即推出注册制。

  但笔者认为,现在推出注册制也应该得到考虑,虽然由于配套制度或环境还不完善,推出注册制将影响其效力,甚至将对投资者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但形式往往反作用于内容,现在将新股发行制度由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可以通过形式的改革加速内容的改进。注册制一旦推出,其它相关制度就可能加速完善,这也将推动市场加速制度完善进程。

  笔者建议,注册制需要健全的退市机制相配套。注册制放宽发行人入市条件,健全的退市机制可以弥补将蒙混过关者放入市场的错误,退市制度可作为纠错机制,与注册制相辅相成。

  同时,注册制需完善做空机制。做空者的存在,有利于公司负面信息的传播、有效防止或抑制新股题材概念炒作;注册制需要完善打击操纵机制。实行注册制后,如果证券机构再次采取在一级市场人弃我取、在二级市场制造题材疯炒抛售策略,那么监管机构必须严厉控制新股过度投机或操纵行为;注册制也需要发审机构转换职能,发审机构不再对发行人价值等进行实质判断,但却有义务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缺陷进行识别并让发行人进行澄清,最大限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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