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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细化控股股东增持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1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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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记者黄耀伟)中国证监会今天(20日)通报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在相关意见征求完毕之后,《决定》将于2012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决定》的修订主要集中在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时信息披露模糊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原办法中,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时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披露之后可以继续增持。考虑到这种披露方式易对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新的《决定》第二条最后一款增加相关信批要求,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1%的,次日需进行披露;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需暂停增持。

  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的增持信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明确该类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的,信息披露时点分别为首次增持时、增持达到1%时和增持完成之后。

  《决定》修改之后,持股30%以上和持股50%以上股东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信息披露要求趋于一致,而区别是30%以上的持股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的比例不能超过2%,但是持股50%以上的股东没有上述增持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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