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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研报规范及分析师行为准则将出台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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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人员不得干涉研报制作 分析师薪酬不与投行项目挂钩

  多位券商研究所负责人20日表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导下,券商研究报告的规范文件即将出台,预计本周征求意见稿有望讨论定稿。此外,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准则也将出台。

  销售与研究分离管理

  去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

  某券商研究所所长表示,为加强研究的独立性,征求意见稿要求研究与销售分离管理,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在分析师进行调研时,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分析师不得兼任独董

  业内人士透露,已起草完毕并将修订出台的《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将在9个方面要求分析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审慎、专业、诚信、勤勉、公平的执业原则。例如,禁止使用内幕信息,防范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防范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规范证券分析师与公众交流活动,规范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

  《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征求意见稿要求,分析师在信息使用时不能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在制作研究报告的时候,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它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证券的表现佐证对未来预测的准确性。

  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予以披露。

  分析师考核体系将重建

  业内人士透露,为维护独立性,未来将重建分析师考核体系,分析师薪酬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发布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分析师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等项目的,其薪酬不得与其参与的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已有证券公司研究所表示,在对分析师的考核方面,将更多地倾向于由机构打分,外部媒体评价的单一指标将不再成为左右分析师薪酬的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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