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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对症下药可持续化解流通成本过高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11: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博客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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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部经济环境阴晴不定和世界经济失衡严重的背景下,扩大消费几乎已成为国内外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的共识,税费过高导致流通成本过高、进而妨碍消费扩大又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同。无需否认,流通成本过高在某些环节和地区表现得相当突出,但是否都应当归结于税费过高、某些税费较高是否完全不可取,却值得冷静全面思考。

  首先,社会上笼统所称的流通成本过高并不完全源于政府财政领域的税费,而是包括政府财政领域的税费和流通企业收益两个部分,对于供货商和最终消费者而言,后者同样占了相当大的不可忽视的部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连锁销售企业凭借强势地位巧立名目向供货商坐收各类费用,转嫁风险,大大提高了商品流通成本,在家电连锁机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以至于供货商与连锁商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频频见诸媒体报道,商务部也几次三番出台规章,力图规范流通秩序。对此,我们要做的应该是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增强诚实供货商的谈判地位,遏制某些流通企业盘剥供货商和消费者的能力,而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地对政府税费开刀。

  其次,某些税费较高自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履行了相当重要的职能;倘若为降低流通成本一概抹煞取消,却不制定相应职能的替代财源,无助于维护和改善公共服务。

  以商品和劳务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税在我国整个财税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税收直接提高了商品流通成本,并且在负担上具有累退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社会公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商品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其税负随消费商品的数量同一比例增减,但个人消费商品数量并不与其收入同步增长,一个收入数倍、数十倍、数百倍于草根民众的个人,其粮食、电器消费数量并不相应数倍、数十倍、数百倍于前者。越是高收入者,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比例越小;越是贫困者,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比例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课税必然呈现一定的累退性,收入愈少,税负相对愈重;收入愈多,税负相对愈轻。

  另一方面,商品课税的课征范围一般较多地偏重于生活资料,如国内消费税课征对象通常是烟、酒、石油等,这类商品虽非居民生活必需品,也属于日常消费品。在销售税和增值税上,许多国家又对生产资料免税。即使对全部消费品都课税,由于需求弹性不同,课税引起的价格上涨幅度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大,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低。这样,商品课税的税负往往更多地落到了低收入者身上。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又不可能舍弃商品和劳务税而全面转向所得税、财产税。这首先是因为商品和劳务税征收简便,税收成本比所得税和财产税低很多。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商品课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计征,比所得税和财产税计算手续简便许多,也容易征收许多。另一方面是因为商品课税是向数量较少的企业厂商课征,而不是如同所得税、财产税那样向为数众多的个人课征,管理简便许多。

  其次,与中低收入群体相比,高收入群体的所得和财产更容易隐匿而逃避课税,因而过于倚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结果实际上有违社会公平。在存在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的情况下,高收入群体往往能受益于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中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则因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而受损,但所得税起征点又不可能与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而同步频繁调整,进一步加剧了所得税和财产税实施结果损害社会公平的问题。在我国近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争中,这个问题就已经暴露得相当充分。

  第三,商品和劳务税针对性较强,便于实现抑制污染和有害产品生产消费、抑制某些奢侈品消费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因为商品和劳务税可以选择特定商品/劳务课征,即使对全部或大部分商品/劳务课征,通常也采取差别税率;所得税和财产税则不宜实施差别待遇,也很难实行。

  同时,由于商品课税负担普遍,课税隐蔽,消费者并不直接感受税负压力,税收阻力较小,因而更能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均衡、及时、充裕、可靠。自从19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趋向于将商品税作为税制调整方向,其来有自。

  2010年我国各项税收合计73202.3亿元,其中属于商品和劳务税的国内增值税为21092亿元,国内消费税6071.5亿元,营业税11157.6亿元,三项合计38321.1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的52.3%。倘若再加上2027.5亿元关税,合计40348.6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比重达到了55.1%。这部分收入若有动摇,中国整个财政稳健性就会大成问题;而中国之所以能够在次贷危机中巍然屹立,成为带动世界脱离大萧条深渊的主力,在大国中财政状况最好乃是关键原因之一。正值美欧主权债务危机拖累世界经济之际,国内国民对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的期望又迅猛上升,我们承受不起财政稳健性大大动摇的后果,也不应该眼睁睁看着希腊教训而重蹈覆辙。

  同时,我国社会分化和话语权力(或政治游说能力)的变迁已经加大了片面减税恶化发展失衡的风险。就个人收入分配而言,我国社会分化剧烈,高收入阶层已经攫取了多得不成比例的话语权力,倘若将减税列为当前至高无上的原则,结果很可能是工薪阶层需要承担的税种减少无几,高收入阶层的税负却不成比例地大幅度减轻。就区域发展而言,我国有影响的市场化媒体基本上都集中在发达的东部地区,相应地,他们的主张尽管打着“民意”的招牌,却不可避免地往往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地区的局部利益,对全局利益考虑不足。在近年的成品油价格之争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为维持成品油低价使得我国炼油厂普遍亏损,炼油厂集中的中等发达的中部地区财政、就业损失惨重,等于是补贴成品油消费集中的发达的东部地区,而集中于东部地区的市场化媒体上触目皆是对成品油提价、对国有石油公司“垄断”的口诛笔伐,却几乎见不到对炼油厂及其所在地区损失的分析,见不到自我反省。在税收问题上,同样如此。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在完善个人所得和财产统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减少过多的财税优惠,扩大税基,并在此基础上适度降低税率。

  至于某些路桥收费,倘若没有这些收费项目,中国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绝对发展不了这么快。如果必须在没有这些基础设施和为尽快获得、使用这些基础设施而付费两者之间选择其一,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结论不言而喻。我们要做的应该是强化收费机构的管理,杜绝收费机构的过高个人收入,让所收费用尽可能多地投入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滚动发展,同时为降低收费水平创造条件,而不是不切实际地全面废除路桥收费项目,在貌似正义的旗号下剥夺后发地区尽快获得基础设施的希望。

  在讨论扩大消费问题时,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中国消费并不低,国内消费市场绝对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增长速度更是全世界经济大国之最。2000—2009年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依次为9.7%、10.1%、11.8%、9.1%、13.3%、12.9%、13.7%、16.8%、21.6%和15.5%,200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25343亿元,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为105413亿元;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45万亿元,同比增长18.4%,,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4.8%。因此,我们要追求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但不能在已经很高的消费增速基础上盲目追求过高而不可持续的消费增长。

  同时,我们需要明白,某些主张以某些外国商品和服务价格为基准,抨击中国国内相应物价过高,这些主张往往相当片面而不足以作为思考流通成本问题的依据。在2010年的跨国物价比较和延伸至2011年奢侈品进口税率论战中,“泰国人均GDP高于中国、物价则全面低于中国”之说曾被作为强有力的论据,但泰国人口至今不过5000余万,2008年我国已有京、津、蒙、辽、沪、苏、浙、闽、鲁、粤十个省级行政区人均GDP超过泰国,2009年又增加了吉林省,这些省市区人口是泰国的好几倍。而且,我今年元旦前夕利用赴泰国参加论坛演讲的机会在曼谷当地超市、商场记录了几十种商品的上百个价格,与北京同一商品价格比较,发现蔬菜、鸡蛋、牛肉、鸡肉、牙膏、啤酒等中等收入群体生活必需品(如蔬菜)价格北京较低,计算器等学习和工作用品价格也是北京较低,进口洋酒、巧克力、苹果iPad、高星级酒店餐饮等高档商品和服务价格则是曼谷较低。与曼谷的物价结构相比,北京的物价结构更符合社会公正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们的经济政策是应当着眼于满足基本民生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还是应当屈从于部分非理性消费者的炫耀性消费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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