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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降低流通成本须对症下药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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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新育

  在外部经济环境阴晴不定和世界经济严重的失衡背景下,扩大消费几乎已成国内外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的共识,税费过高导致流通成本过高、进而妨碍消费扩大又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同。不可否认,流通成本过高在某些环节和地区表现得相当突出,但是否都应归结于税费过高、某些税费较高是否完全不可取,却值得冷静全面思考。

  笔者以为,社会上笼统所称的流通成本过高并不完全源于政府财政领域的税费,而包括政府财政税费和流通企业收益两个部分,对于供货商和最终消费者而言,后者同样占了相当大的不可忽视的部分。相当一部分连锁销售企业凭借强势地位巧立名目向供货商坐收各类费用,转嫁风险,大大提高了商品流通成本,在家电连锁机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供货商与连锁商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频频见诸媒体报道。对此,我们要做的应是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增强诚实供货商的谈判地位,遏制某些流通企业盘剥供货商和消费者的能力。

  某些税费较高自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履行了相当重要的职能;倘若为降低流通成本一概抹杀取消,却不制订相应职能的替代财源,无助于维护和改善公共服务。

  以商品和劳务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税,在我国财税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税收直接提高了商品流通成本,并在负担上具有累退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社会公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商品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其税负随消费商品数量同一比例增减,但个人消费商品数量并不与其收入同步增长,越是高收入者,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比例越小;越是贫困者,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比例越高。另一方面,商品税课征范围一般较多偏重于生活资料,如烟、酒、石油等,这类商品虽非居民生活必需品,也属于日常消费品。在销售税和增值税上,许多国家对生产资料免税。即使对全部消费品都课税,由于需求弹性不同,课税引起的价格上涨幅度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大,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低。这样,商品课税的税负往往更多落到了低收入者身上。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现实是,不可能舍弃商品和劳务税而全面转向所得税、财产税。这是因为商品和劳务税征收简便,税收成本比所得税和财产税低很多。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商品课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计征,比所得税和财产税计算手续简便许多,也容易征收许多。另一方面是因为商品课税是向数量较少的企业厂商课征,而不是如同所得税、财产税那样向为数众多的个人课征,管理简便许多。另外,与中低收入群体相比,高收入群体的所得和财产更易隐匿而逃避课税,因而过于倚重所得税和财产税实际上有违社会公平。在存在通胀和资产泡沫的情况下,高收入群体往往能受益,中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则因此受损,但所得税起征点又不可能与通胀和资产泡沫而同步频繁调整,遂进一步加剧了所得说和财产税实施结果损害社会公平的问题。在我国近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争中,这个问题就已经暴露得相当充分。

  还有,商品和劳务税针对性较强,便于实现抑制污染和有害产品生产消费、抑制某些奢侈品消费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因为商品和劳务税可以选择特定商品,劳务课征,即使对全部或大部分商品课征,通常也采取差别税率;所得税和财产税则不宜实施差别待遇,也很难实行。

  同时,由于商品课税负担普遍,课税隐蔽,消费者并不直接感受税负压力,税收阻力较小,因而更能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均衡、及时、充裕、可靠。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趋向于将商品税作为税制调整方向,其来有自。

  2010年我国各项税收合计73202.3亿元,其中属于商品和劳务税的国内增值税为21092亿元,国内消费税6071.5亿元,营业税11157.6亿元,三项合计38321.1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的52.3%。倘若再加上2027.5亿元关税,合计40348.6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比重达到了55.1%。这部分收入若有动摇,则国家财政稳健性就会大成问题。正值美欧主权债务危机拖累世界经济之际,国内国民对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的期望又迅猛上升,财政稳健性大大动摇的后果是我们所承受不起的。

  就个人收入分配而言,当下我国的高收入阶层已攫取了多得不成比例的话语权,倘若将减税列为当前至高无上的原则,结果很可能是工薪阶层需要承担的税种减少无几,高收入税负却不成比例地大幅度减轻。就区域发展而言,我国有影响的市场化媒体基本上都集中在发达的东部地区,相应的,他们的主张不可避免地更多反映了发达地区的局部利益,对全局利益则考虑不足。因此,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在完善个人所得和财产统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减少过多的财税优惠,扩大税基,并在此基础上适度降低税率。

  至于某些路桥收费,现在要做的应是强化对收费机构的管理,杜绝收费机构的过高个人收入,让所收费用尽可能多地投入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滚动发展,并为降低收费水平创造条件,而不是不切实际地全面废除路桥收费项目,在貌似正义的旗号下剥夺后发地区尽快获得基础设施的希望。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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