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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还没到我手里呢,就开始算"三包"期了,我总觉得这种说法不合理。”消费者蔡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质疑“"三包"有效期自发票开具之日算起”的说法。
蔡先生正在装修新居,去年“十一”国庆节,因商场有活动,他去买了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家电。可家里还没装修好,他与商场协商,元旦后再送货。冰箱送上门后,蔡先生发现,制冷有问题,便联系厂家要求退换。厂家说,因为他的冰箱是“十一”买的,已经过了“七日内有质量问题包退、十五日内有质量问题包换”的时间了。后来,因冰箱故障经两次维修都没有修好,厂家为蔡先生换了新机。但是,针对这个“三包”期限的问题,蔡先生觉得并不合理,冰箱没有送到自己家里,怎么就开始计算“三包”期限了呢。
蔡先生致电本报后,记者拨打了上海市12315受理消费者投诉热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包”规定中关于大件家电的退换货细则,确实规定以开发票之日起计算。至于延时送货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过,他说,现在要求延时送货的消费者的确挺多,如担心“三包”期限被缩短,可与商场协商约定,延后开具发票的时间。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俊。张律师认为,“三包”有效期规定确实是“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而且,“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应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于“七日”、“十五日”则有明确规定“自售出之日起计算”。同时,蔡先生在购买该冰箱时是附期限的即送货为元旦之后,这可视作蔡先生与商家事前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动产应以交付之时起才算是物权转移,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签收,物权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发票仅仅是付款凭证,仅证明消费者是在当日向商家购买了该产品。商家依据开具发票的时间来计算“七日”、“十五日”,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以开发票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把物流送货的时间也算在“三包”有效期之内,对消费者也是不太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