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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封盖乔丹体育上市路 索赔或数千万人民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1: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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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代理方称或索赔“几千万元人民币”,“傍大牌”定性争议有望厘清

  崔丹 彭洁云 田享华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中的一些片段就像是一只看得见未来的水晶球。

  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篮球运动员的美国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未经许可“蓄意且毫无顾忌”使用其姓名,并且误导中国消费者。

  2011年11月获得通过的乔丹体育计划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如今因为这场官司平添变数。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方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康乂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按照民诉法规定,诉讼估计将在一周后立案,“我们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赔偿,大概在几千万元人民币。”

  根据乔丹体育的招股书,截止到2010年末,公司营业收入超过29亿元。

  在乔丹体育的招股书中,“商标及商号风险”列为“风险因素提示”中的第一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范畴。

  捍卫“DNA”

  “对每个人来说,自己的名字就像是身上的DNA。”迈克尔·乔丹昨天通过一段视频表示,“一个中国体育公司在没有我的授权情况下,用我的中文名在中国开展生意。看到有人这样侵犯我的形象权利,我感到很难过,我没有别的选择,唯有告上公堂。”

  乔丹体育昨天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开声明,强调中文“乔丹”是该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公关部一名人士表示,目前并未收到任何来自官方的法律文件。

  就此案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该人士表示目前暂无影响,仍在关注之中。

  乔丹体育1984年创立,和诸多晋江系运动品牌出身一样也出身于鞋都晋江。

  2002年公司年产值仅1.2亿元,到2010年公司销售收入跃至29.3亿元。

  迈克尔·乔丹方面表示,已针对此案提供了相关六项请求,最主要一项乔丹体育未经乔丹本人同意使用其名称,要停止这种侵权,同时对中国消费者做出澄清,其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

  乔丹体育提供的信息显示,该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在2003年前后注册完成,为何时至今日迈克尔·乔丹才开始起诉乔丹体育?而且又时值对方上市前夕的敏感时期。

  康乂称,去年年底,迈克尔·乔丹找到他们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我们在美国和他本人开会时,他表示是近期才了解到,同时了解到对方甚至把自己的两个孩子的名字也注册成商标。”

  “这跟其上市与否并没有直接关系。”康乂告诉本报记者。

  一名知情人士称,君合律所之所以能作为乔丹的代理人,关键还在于其在美国分所的业务拓展,乔丹是由该分所顾问引荐而来。

  法理分析

  乔丹体育招股书中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招股书还披露,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康乂则称,乔丹和Jordan已经在中国观众心中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也有其他各种证据证明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

  本报记者了解到,乔丹体育并非第一次因“乔丹”品牌引来风波,乔丹个人起诉之前,拥有“Air Jordan”高端子品牌的耐克公司曾控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但并未成功。

  乔丹体育早已做好“战略储备”。

  其招股书披露,该公司“乔丹”主要使用的图形商标已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报记者在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目前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包括多个JORDAN字样在内的商标均处于“驳回复审”的商标流程。

  目前耐克公司只有文字商标“MICHAEL JORDAN”和两个图形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

  值得关注的是,乔丹体育还拥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127项注册商标,包括含有“小乔丹”、“桥丹”、“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字样的商标。

  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正是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Jeffrey Jordan和Marcus Jordan通常对应的中文译名。

  一名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从法律上来说,中国并没有美国那种公众人物权利这一类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比较合适的是姓名权,由于乔丹的中文译音本身并不是特指迈克尔·乔丹,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但他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虽然迈克尔·乔丹不能垄断乔丹的中文音译,如果让普通消费者认为有人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名字,这也算侵权。

  “这也提醒公司在进行商标策略时要慎重,打擦边球傍名人或许可以得到快速的传播效果,但投入资金做得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吴鹏彬如是说。

  康乂表示,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的胜诉表明中国法律十分重视保护运动员的姓名权。

  潜在影响

  2010年,匹克、安踏、李宁和乔丹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分别达到38.49亿元、73.26亿元、86.15亿元和29.12亿元。

  独立评论员马岗则认为,像乔丹体育这样盘踞在三四线市场的品牌受到来自耐克、阿迪、李宁等一二线品牌的冲击越来越大,急需现金投入进行渠道扩张,而一旦上市进程受阻,原计划中营销投入、渠道拓展费用、产品开发费用等都可能出现问题。

  多名投行人士向本报记者指出,陷入重大诉讼的乔丹体育上市之路存在变数,未来根据诉讼的发展,不排除暂缓发行的可能性,也有可能面临“二次上会”。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上市的一个要求是,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该办法同时要求,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现行的发行审核流程环环相扣,从上报材料到最后发行上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被亮红牌。

  分析人士指出,乔丹体育这类企业直接面对的是证监会发行部的发行一处和发行二处,这两个部门分别负责法律和财务审核。

  不过,该人士称,在预审阶段,证监会发行部不会对发行人能否上市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其工作核心是要求发行人如实披露一切有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资产完整性造成影响的任何因素,包括可能因商标权产生的诉讼。

  即便是拿到了批文,也有企业在最后阶段可能因为突发事件而被否掉的先例,比如胜景山河。

  上述人士指出,监管层可以做到的是让公司如实披露,最后交由投资者判断。因此,即使最终乔丹体育能拿到发行批文,在发行阶段能否获得投资者认同,也是个未知数。

  “(品牌侵权)这个问题,包括对未来定价,以及后续经营来说,始终是一个很大的负面因素,就看公司怎么处理,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东方证券纺织服装行业首席分析师施红梅指出,无论从消费潮流的变化导致的需求下降,还是外部竞争对手的冲击来看,国内运动服装行业在现阶段本身就较为困难,其估值在所有服装的子行业中应该是排在最末位的。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蒋飞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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