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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夏利一汽轿车公告矛盾 *ST盛润澄清藏疑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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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资本证券网报道了一汽轿车(000800.SZ)、一汽夏利(000927.SH)、*ST盛润(000030.SH)之间关联交易的问题。

  2月24日,一汽轿车、一汽夏利、*ST盛润分别就此事发布了澄清公告,但各方的澄清内容却自相矛盾,甚至一汽夏利的澄清公告竟是戳穿一汽轿车说辞的证据。

  而对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ST盛润发布的澄清公告,投资者仍有如下几个疑问。

  先问一汽轿车

  一汽轿车澄清公告中表示,2009年和2010年末,一汽集团持有富奥公司35%的股权,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富奥公司是一汽集团的联营企业,一汽集团与富奥公司为关联方。(这里用的是联营企业,而不是控股股东一词)

  一汽轿车进而表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公司与富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也就是说,一汽轿车认为一汽集团与富奥公司不是控制关系,只是集团联营企业,因此,一汽轿车与富奥公司不受一汽集团共同控制,所以并不是关联方。那么,富奥公司究竟是不是受一汽集团控制呢?

  在*ST盛润此次重组草案中显示,一汽集团2010年持有富奥公司35%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注意:未注明是否是控股股东)。而一汽轿车2010年报显示,一汽集团为一汽轿车的控股股东。

  而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有分析人士指出,虽然一汽集团所持富奥公司股权不到50%,但除非一汽集团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对富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才可以认定一汽集团不是富奥公司控股股东。倘若一汽集团无法证明,那么富奥公司与一汽轿车就是关联方。

  二问一汽夏利

  如果说,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2010年,一汽轿车与富奥公司就是关联方。但一汽夏利的澄清公告却将谜底揭开。

  在一汽夏利澄清公告中显示,2010年末,一汽集团持有富奥公司35%股份,一汽集团副总经理滕铁骑先生任富奥公司董事长。

  而事实上,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滕铁骑同时是一汽轿车的董事。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那么,依据此规定,一汽轿车与富奥公司属关联方。

  再问*ST盛润

  *ST盛润在澄清公告中称,因统计时点问题,富奥公司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确认关联交易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通常,如果是记账时间导致的差异,应该是卖方比买方确认的数据多。但是,2009年、2010年富奥公司与一汽夏利以及2009年富奥公司与一汽轿车确认的关联交易数据,都是买方(一汽夏利与一汽轿车)比卖方(富奥公司)确认的数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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