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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王沁)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共同下发《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目前六类证券行业准备金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其中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各三种。通知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税前扣除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上交所、深交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相关比例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则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还明确了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中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情况。
通知还规定,准备金如发生清算或者退还,应按照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通知有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