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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反思 中国反垄断剑指何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12: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董事会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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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电信业“反垄断”事件的爆发,将公众的目光和争议焦点再次集聚到垄断国企身上,进而引发社会对国企改革路径的再反思。客观地说,垄断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简单将其归咎于公有制,无疑是断章取义,甚至是叠加意识形态混沌判别。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先后经历了股权多元化和“大国有”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然而时至今日,对如何正确认识如日中天的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反垄断的关系,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实质,如何识辨垄断本身的是与非,人们都还存在着认知和实践的偏差。

  在国有企业临近第三次改革大潮的前夕,中国的反垄断将剑指何方?国有企业的变革方向究竟在哪里?思维须超越左右,实践须理性务实。本刊期望通过集思广“议”,为中国反垄断以及与之相关的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前行的方向。

  不公正的发展:中国国企垄断现状

  我国垄断行业其实是国有资本对行业的垄断和控制,是一种产权资格垄断,甚至可以说是公权垄断。垄断行业“一股独大”,在治理上必然“一股独霸”,在绩效上往往“一股独差”,形成独资、独治、独占、独享的“四独”局面

  中国垄断行业大体包括五类:一是全国性自然垄断产业,如电信、电力、民航、邮政、铁路、石油;二是区域性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行业,如供水、热力、燃气、公共交通、港口、垃圾处理;三是本应属于企业化经营但采取了事业单位体制的行政垄断行业,如有线电视、医院;四是本应属于竞争性行业但在我国采取了行政垄断体制的行业,如机车车辆制造业、核工业、航空工业、飞机制造业等;五是特种行业,如造币、烟草、食盐、医药、能源、资源、殡葬等。目前垄断行业约占中国GDP的40%。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但改革主要发生在竞争性产业领域,广大垄断行业总体上还没有改革,垄断行业改革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垄断行业在发展上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这种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也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更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为此,必须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全面改革,实现垄断行业科学发展。

  公权垄断的“独角戏”

  我国垄断行业其实是国有资本对行业的垄断和控制,是一种产权资格垄断,甚至可以说是公权垄断。即便在主体企业已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电信业,国资委通过全资拥有集团公司间接控制了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垄断行业“一股独大”,在治理上必然“一股独霸”,在绩效上往往“一股独差”,形成独资、独治、独占、独享的“四独”局面。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模式,即在原有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点为:一是产权结构单一,国有独资全资;二是不设股东会,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益,股东大会的职能由政府和董事会共同行使;三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经理层的人事安排也主要由政府完成;四是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交叉任职,几乎是“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监事会则在其领导之下。然而,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只是设立了与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机构,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未实现,“形似而神不似”,实质上与公司制改革以前差别不大。

  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了国有资本无限责任的同时,在公司治理层面产生了新问题:一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地位难以落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可行的,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从理论上讲,只要政府能够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自然就可以行使股东会职能;即使政府不能完全代表全民意志,实践中也无法再找出更合适的组织机构。但是《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又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二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产生基本由政府控制,政企不分。董事长由党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直接任免或对其任免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说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根本原理,但问题是政府按什么原则来选择公司董事长,如何产生?至于本来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总经理由政府部门任免,则明显有悖于公司制原理。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均受政府控制的情况下,他们除职业与政府公务员不同外,其任免、职级、升迁等与政府公务员没有实质上的差异,政企不分无可避免。三是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党委会交叉任职,成员几乎由同一群体构成,也不符合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监事会由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处于企业直接领导之下;再加上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由此形成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现象,即在政府授权的条件下,“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议自己”。四是垄断型国企高管对调现象严重。电信、电力、石油、航空等垄断行业领域,国企高管对调极为普遍而频繁。同行高管对调相当于国外反垄断法指向的“人事参与”或合谋现象,破坏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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