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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更换” 汽车消费者维权迈出一大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16: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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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供图

  羊城晚报记者 车贵远

  江苏宣判首例“整车更换”案消费者换车诉求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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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一汽大众4S店,为原告任先生更换汽车一辆。

  据悉,此案是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

  法院最终判决为车主更换车辆

  判决之后,各媒体报道之声不断,来自中国之声《央广新闻》的报道,被告任先生2009年11月买了一辆迈腾新车,当年冬天,这辆车就出现两次启动无故熄火故障,销售公司进行了简单的故障排除。2011年3月,任先生的汽车再次无故熄火,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经过多次交涉,当年8月,销售公司更换了变速箱总成。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一家开车在高速路上时,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差点造成车祸。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他更换变速箱总成。

  在提车前,任先生被销售人员告知,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后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任先生认为,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自己实在不敢开这辆车了。他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其间,任先生还多次拨打厂家的服务热线,找过消费者协会维权,都没有结果。2011年11月15日,任先生向宜兴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任先生更换车辆的诉求。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销售商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江苏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国荣向记者表示,对江苏法庭的判决自己持赞同态度,这种判决能引导汽车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更下工夫,最终提升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也是产品,应该遵守《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实行“三包”。汽车是与人身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产品之一,其缺陷相对其他产品而言只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故对其质量要求理应更为严格,更应实行“三包”。

  《汽车经济》执行主编张思远告诉记者,可能很多中国人还是有这样一种习惯,就是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加上任何人提到上法院,打官司,大家都会觉得头疼,都会有一点含糊,很多人选择算了,修修得了。但从此案的审理过程来看,只用了三个多月时间,并且法院做出了换车的判决,可以说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它最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在释放一种信号,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力度在加强。据悉最近高法已向各法院下发一个通知,主旨精神就是在涉及民生的一些消费领域的案件当中,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加大对消费者保护。这起案例尤其体现了司法对民生领域的一种保护,是汽车消费者维权迈出的一大步。

  针对此事,作为卖车十几年的资深汽车销售人———广本喜龙店总经理曾国雄告诉记者,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厂家应该负起这个责任,经销商不生产汽车,不能全部承担这个责任,但也应尽自己所能去协调解决。虽然现在没有汽车方面的三包政策,但故障长期解决不了,导致汽车无法正常使用,应该给予换车。该判决还是有参考意义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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