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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哈尔滨3月1日电(记者高星)记者1日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对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监督,防范地方金融风险,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黑龙江省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强化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监督机制及出资人监督职责。
据负责起草工作的黑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明确了派出监事长和监事的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范围,包括全部由省政府出资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投资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投资类企业。黑龙江省政府授权财政厅为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派出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会。
《办法》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为: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财务活动、资产质量、国有资本保值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此外,派出的监事长和监事不参与、不干预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黑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将对完善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的法人治理,弥补出资人监管缺失,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省属国有金融投资类机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