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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当慎之又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08: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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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禁止即可试行,这是惯例。民间集资如果以民事追究为主,则刑事大棒可休。

  近年来,有关方面一再呼吁,民间集资不能一棍子打死。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2月29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全省法院要“依法妥善处置面广量大、民事刑事交叉等涉案问题,稳妥把握不违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等的界限”。什么叫妥善处置、稳妥把握?法律必须有清晰界定。

  相关规定语焉不详。去年12月,最高法下发通知,表示要“通过依法妥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今年2月20日,发布通知提及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仅隔一天,又发布指导意见,强调需“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从最高法通知看,目标是民间资金合规运作,既要“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也强调依法惩治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以上表述体现了监管方面对民间金融既爱又忧,有没有一条市场化道路,让民间资金走上规范运作之路?

  我认为,这要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渠道,全面纳入监管,在市场运作上给草根金融机构松绑。

  目前民间资金市场化运作的空间不大,亟需拓展。民间资金可以通过小贷公司等方式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也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大项目的方式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但束缚太多。原本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在此起彼伏的资金链断裂案件中,往往成为高利贷的急先锋,与设立的初衷南辕北辙。诚实经营的小微金融机构被绑得动弹不得,而利率非市场化则让4倍利率的设置形同虚设。

  按照十年前颁布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4倍考虑到了企业营收,官方利率却根本没有市场化,官方利率作为标尺市场便不会认可。银行通过收取中间业务收入等办法变相提高利率,民间借贷更加大胆,直接收取月息三分甚至以上的天价高利,于是金融实体进入恶性循环。

  只有利率市场化才能解决高利贷死结,当央行以通货膨胀、税收抵押为目标制订合理的货币体系,货币就不会坐上过山车,利率大幅上升或者下降的空间就不大,从而铲除高利贷之根。与此同时,央行通过利率升降向市场释放明确信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风险决定利率,以4倍为上限的借贷利率才能落到实处。

  齐奇表示,关于民间借贷合法与不违法问题,不违法的范围要比合法大,因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法无禁止即可试行,这是惯例。民间集资如果以民事追究为主,则刑事大棒可休。

  民间非法集资、高利贷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规则滞后,利率非市场化。解决这两方面,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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