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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涵:加班费免征个税 为什么不可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08: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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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合理免征金额,并加强监管,就可在减轻税负同时,防止一些单位滥发福利。

  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将提交建议,“将加班费纳入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范畴,免征个税”。黄细花表示,“个税收入增加如此迅猛,为何还要盯住工薪阶层的辛苦加班费?加班的群体绝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构成的。这无益于缩小贫富差距,反而会加大这一差距”。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表示,加班费需按工薪收入纳个税,此一表态曾招致广泛争议,而在去年,有关“月饼税”的话题也引起了纷纷议论。

  确实,劳动者加班收入,节日实物福利等并不在法定免税范畴,然而合法不等于合理,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所得,是牺牲休息乃至健康才能获得,将这笔来之不易的辛苦钱与一般收入同样进行征税,让人情何以堪。而单位在节日时给员工发点月饼等实物,又不是什么高福利,为什么不能放过?况且这些实物在商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已交过税,再纳入个税征缴显然有双重征税之嫌。

  个税缴纳主体为工薪阶层,在高物价、低福利之下,工薪群体的生活殊为不易,国家能否对他们多一些体恤。我们目前的法定免税项目,对在华外籍人员可谓偏爱有加,如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都可免征个税,同样的关怀理当同样惠及本国国民。

  得承认,免税项目增多,可能会让部分高收入群体钻法律的空子,导致税收大量流失,但这在技术上不难解决。例如我国台湾就规定,劳动者加班费可免税,不过,这样的免税有附加条件,一是每月加班总时间只有在46小时内才能免税,二是加班费在日薪两倍部分可免税。如果企业以加班费为名目,给劳动者发固定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畴。

  由是观之,无论是加班费、高温费、夜班费等劳动者靠牺牲健康换来的辛苦所得,还是单位给员工发放的月饼等实物福利,免税不仅合乎情理,而且不难操作,只要设定合理的免征金额,并加强监管,就可在减轻劳动者税收负担,促进税收政策人性化的同时,防止一些单位将免税项目,当成滥发高额福利的借口。

  当然,个税公平,绝不只是意味着增加几个免税项目,按照国际通行经验,个税的征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不过,个税税制改革喊了很多年,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此次全国两会,期望更多代表委员能继续加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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