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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加班费征税不合理 与有关法规相悖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东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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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辛苦苦挣来的一点加班费,都要征税,很不合理!”3月2日,在粤全国人大代表飞赴北京参加全国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科协主席黄细花告诉记者,她已写好建议,准备向大会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应该修改规定,将加班费纳入免征个税范畴。

  黄细花认为:“加班费是八小时之外的额外劳动收益,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畴,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很多农民工都是靠加班增加收入,加班费是他们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黄细花认为,如果连加班费也要交税,“必然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最终影响企业发展。”

  “目前我国各行业发放的加班费都属于津贴补贴范畴。”黄细花认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是免征个税的。而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加班费要征税的决定,显然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悖。

  全国政协委员张济顺明确表示加班费不应征税。张济顺表示,加班还“加税”,无形之中会让节日加班工作的职工产生心里烦恼,看着别人能够充分享受节假日的休闲娱乐,自己却放弃休假“奋战”在工作岗位上,所得的假日工薪还需要交税,虽然这税交的也“光荣”,但心里却美不起来,相反还会感到“郁闷”。因此有必要“让税”于民。 综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羊城晚报》

  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称,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加班费征税早已存在

  “人生痛苦的事情莫过于加班;比加班更痛苦的则是加班费还要上税。”这是长春经开区某外资人力主管孙岚的MSN签名。孙岚的痛苦来自于自己工资单上的加班费扣税。

  今年的1月中旬,孙岚从本地的一家民营企业跳槽到了现在的这家外资企业。对方开出的条件是,月工资8000元,其中5000元是基本工资,2000元是绩效考核工资和交通费补贴,1000元是奖金。

  而在2月中旬她拿到单位发放的工资单的时候,却有些郁闷。在工资详单中,自己的加班费被明显标注了“扣税”二字。这让她很无奈。

  其实,孙岚的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孙岚所说的“加班税”早已存在,只不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公开表态,加班费应交税才纳入公众视野。

  赏花赏月赏春香:如果加班税通过并开始征收,必定会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并且劳资关系紧张,届时大批的小企业将无法生存,并且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品人生事:理性看待加班费征税。加班费是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是调节雇佣关系并维护员工利益的方式,而征税是对劳动所得征税,这与加不加班无关。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征不征加班税,而是如何保障加班费得到认真和严格执行。

  猫头鹰的回声:加班费要收“加班税”从幕后走到台前,既加深了网友的焦虑,同时也反映出,对加班费征税与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所得,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向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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