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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5日讯 保函业务在各家银行的信贷类业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目前并无针对银行保函业务的专项立法,实践中对于涉及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纠纷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不利于银行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结合当前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的独立性、到期日、转让、国内立法与国际惯例的衔接、保证金等几个突出法律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推动银行保函业务的专项立法。
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业务是银行常规业务之一,以其将银行信用引入交易、保障交易顺利开展的特性受到各国商业主体的欢迎,在各类贸易、交易和项目中都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保函业务同样是各家银行普遍开展的常规业务,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目前并无针对银行保函业务的专项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银行保函纠纷的案件,通常是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处理。而担保立法的一般规则并非完全适用于银行保函业务,特别是对于涉外银行保函而言,国际上通行的各项国际惯例与我国国内关于担保的立法存在不一致之处,导致银行在开办保函业务时经常遇到法律适用、纠纷关系以及权责认定等方面的问题或障碍,甚至被迫卷入基础商业交易讼争。
为了更有效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保函业务中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马蔚华认为有必要针对银行保函业务进行专项立法。他建议由银监会起草银行保函业务法规草案,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成为具有较高法律层次的法规;或者由最高法院修改现有担保法司法解释,增加有关银行保函的专章内容,也可由最高法院起草有关银行保函的专项司法解释。
在具体内容方面,他认为法律需要明确认可银行保函的独立性、保函到期日的基本规则、保函转让仅限于保函项下赔款的转让、国内立法与保函国际惯例的关系、保函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四大关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