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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杨女士:
我和丈夫张先生是1996年国庆节办理的结婚手续。从2000年起,我开始炒股,前前后后投入股市有100多万,由于股市低迷,目前市值估计在30万左右。股东账户有我的名字,也有他的名字。结婚后,因为婆婆家老房子动迁,我们获得了一大一小两套新房子,全部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现在,因丈夫有外遇加上丈夫恨我炒股损失过多,两人决定分开。经协商,丈夫同意将小房子股票归我,大房子归他,他再支付30万元现金给我。请问律师:上述条件如何在离婚协议上表述?律师答问: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票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草拟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请人代为炒股,最好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三方协议,并让代炒人签字。
还有,在离婚协议中,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3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没有惩罚措施,因此,最好加上这样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罚息”。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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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将于4月7日9-11点在淮海中路1555号上海图书馆(西门5304室)举办公益法律讲座,特邀资深婚姻专业律师菅峰为广大读者讲解有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上述活动详情可登录“东方法律服务网”(www.1awyer-sh.com.cn)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