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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3月6日电(记者方问禹)记者5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310元,增幅达13%。
按法定计薪天数折算,新标准下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5元,比原标准上涨了0.8元。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均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增加1.5元。
据悉,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群除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外,对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也在调整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