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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若干意见》),在注册登记、住所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提出住宅也可做经营场所。
《若干意见》提出,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通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实名制审查,而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意见》提出了“住宅也可以作为经营场所”。《若干意见》中规定,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谭超、胡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