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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亮剑”遏制新股炒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0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证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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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首日出现异动即临时停牌

  上市初期重点监控七类异常交易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证所8日发布施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

  根据通知,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证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其它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标准,比照使用上述规定。

  通知明确,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上证所将予以重点监控: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上证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对存在前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证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对情节严重的,上证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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