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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8日建议,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降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门槛,加大公司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适时推出风险可控的高收益债品种,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的评级标准。
她指出,面对我国资本市场新的形势和要求,针对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有必要尽快对我国债券市场立法进行完善。她建议,梳理、整合、统一、明确现有债券法律规定,制订债券两大市场之间互通机制的有关细则,补充完善交易所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位法支持。
左红还建议参照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批准,公司债等非公债的发行应由同一监管机构负责;建议降低债券市场做市商的准入标准,在债券发行、配售及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适当给予做市商便利,试点低等级公司债券的证券公司柜台销售网络,建立公开上市外的转让市场。
她认为,应借鉴成熟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IB),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优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加入QIB。同时,提高个人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标准,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型基金等间接方式参与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