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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重拳出击诚信缺失犯罪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1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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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呼和浩特3月11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讲诚信,将公司股东的巨额投资挪作私用,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批准逮捕。

  现年45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捕前任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4月14日,王某某与李某、张某某、赵某某等4人拟共同出资搞一个煤炭物流园区,其中李某投入资金1450万元,张某某投入资金1630万元,共计投资3080万元注册成立了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几位股东共同推举王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将上述3080万元注册资金打在了个人银行卡上。之后,王某某将其中的1000万元交到了准备建立园区的当地镇政府作为保证金,另外2000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

  但是,公司完成注册后,嫌疑人王某某便丧失了诚信原则,于2011年4月20日擅自将公司的600万元转入了其设立在鄂尔多斯市某羊绒衫厂的出纳杜某某的个人账户上,用于偿还该羊绒衫厂的银行贷款。次日,他又将工贸公司的1400万元转入该羊绒衫厂账户上。同年4月27日,王某某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一家公司打入其工贸公司账户1000万元,同年5月4日,他又将该笔1000万元中的100万元打入了羊绒衫厂出纳杜某某的个人账户上,再次用于偿还该厂的贷款,剩余900万元则打给了某镇政府大项目办。该镇政府于同年7月25日退回资金800万元,次日王某某则将其中的765万元转入了上述羊绒衫厂的账户,同日还借给宝某35万元。至今,王某某挪用工贸公司的巨款尚未归还。

  检方认为,王某某身为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应诚实经商,积极落实工贸公司股东会决议,加快物流园区建设。相反,他却利用职务便利,辜负了公司几位股东的信任,违法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为己用。为了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严打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20日对王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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