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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桓 顾毅
结构性减税这一概念在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正式提出,随着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施行,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增值税扩围试点、小微企业减税等政策的出台,“减税”的大幕已经拉开。
“十二五”期间,减税的力度和规模,以及哪些人群获益等都是公众关心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实施结构性减税”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3月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明确表示,今年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可见结构性减税将成为今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心。
所谓“结构性减税”,通常理解为:在政府进行税收制度调整过程中,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总体上有所降低。这种减税的方式区别于以往那种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在具体实施中实行有增有减的灵活操作方式,减的是纳税人总体税收负担,增的是弥补我国税收政策调整中的空白税种和税目。因此,结构性减税不仅强调有针对性的减税,更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
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及政府收入情况而言,减税的空间应当是比较广阔的。从总量上看,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而全国财政收入总量达到103700亿元,同比增长28.8%,其中各类税收总量达到89720亿元,同比增长22.6%。如果2012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增长率仍按照22.6%计算,总量将达到109996.72亿元;但如果我们参照2012年经济增长率7.5%,再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将税收增长水平确定为18%,税收收入总量为105869.6亿元,减税空间将会达到4127.72亿元。从税制设计方面看,减税的空间应当主要集中在流转税中的几个主要税种。2011年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收入24267亿元,营业税收入13679亿元,国内消费税6936亿元,关税收入2559亿元,再加上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3560亿元,流转税总额占到全国税收收入近68%。然而,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由于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由来已久,因此增值税扩围将成为“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同时在中高端消费品进入国内部分高收入家庭已经成为现实的情况下,要拉动中高端消费品市场,有必要适当调整关税及消费税政策。
“十二五”期间结构性减税的重心在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同时对现行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体现在我国税收制度的各个税种的改革中,增值税扩围应当是“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点。目前上海市正在进行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已经覆盖了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和技术等6类现代服务业,涉及11.8万户单位。下一步在扩大增值税扩围试点范围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将建筑安装业和相关的建筑设计业纳入增值税,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试点,同时政策应该向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倾斜。其次,适当调整关税及消费税政策,拉动中高端消费品市场。目前,由于我国对进口高端消费品所实行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较高,导致部分进口消费品的税后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国外市场,这就使得高端消费品购买力大量流向海外市场。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支持小微企业是今年结构性减税的重点之一。首先,应进一步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其次,应加大对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励。比如,可以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给予营业税方面的优惠。另外,还应该从总体上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改善我国国际竞争的宏观环境。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善于2008年,当时我们实行的标准税率为25%,这一税率水平当时在国际上是属于中等偏下的。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为拯救经济纷纷采取了减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又恢复到中等偏高的水平。因此我们应当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基础上,仔细推敲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实施细节,进一步完善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作者刘桓系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顾毅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