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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收入不得与超募资金挂钩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4: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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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要求券商不做台前或幕后的推手

  本报讯 日前,部分券商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证券公司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充分发挥在保荐和承销环节作用,采取措施主动抑制新股“三高”现象,不做台前或幕后的推手。

  通知指出,我国资本市场一段时间以来的 “新股热”是市场非理性现象,将影响新股发行体制的深化改革。新股“三高”使市场配置资金的有效性受到质疑;严重扭曲了市场定价功能;容易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行为;使偏信“新股不败”、“炒新必赚”的人遭受损失,甚至机构投资者也深受其害,一些券商等中介机构、分析研究人员及新上市公司等均遭受批评。证监会希望证券公司从承销、投资、咨询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防范“炒新”。

  根据要求,证券公司需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讲清、讲透盲目炒新的风险和危害;要通过多种途径向客户讲清、讲透新股“三高”、“新股热”的严重危害;帮助投资者充分认识盲目跟风炒作新股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客户纠正在参与买卖新股时存在的“短平快”、“一夜暴富”等投机心态,逐步形成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和市场文化。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应充分发挥在保荐和承销环节作用,采取措施主动抑制新股“三高”现象,不做台前或幕后的推手。

  一是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客观、公允的盈利预测和估值。参照二级市场同类行业、同类板块的价值和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发行市盈率;

  二是严禁与发行人串谋操纵发行价格、向询价机构提供指导价格,干预询价过程。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方法,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定价应确保公司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三是客观推介拟上市公司,充分提示投资者盲目炒新可能承担的风险;

  四是证券公司作为询价机构,应当合理估值、理性报价。证券公司不得超能力报价、协商报价、故意抬高价格,不得索取或收受保荐承销机构、发行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

  五是保荐承销收入,投行部门、保荐代表人的提成和奖励不得与超募资金直接挂钩。

  通知还强调,证券公司坚持价值投资,自营和资管业务不要跟风炒新。针对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新股配置,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合同约定确定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相关安排;应当注意重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不做盲目跟风、短线炒作的“大散户”,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在新股交易中利用资金优势等便利,从事囤积、拉抬、追涨、操纵开盘价或收盘价、频繁反向交易等行为。

  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发布与新股相关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时,应充分研究新股上市定价及价格变动因素,全面分析公司情况,并对新股投资风险进行专门揭示。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坚持适当性管理原则,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建议,涉及新股配置的,应就“新股热”、新股“三高”及炒新风险及所推介新股的风险特征进行专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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