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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险新规禁止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8: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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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牛颖惠)经过6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终于敲定。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除了废除被业界誉为“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外,《示范条款》中对于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索赔资料手续的简化提出明确要求,将显著减少理赔纠纷。

  “高保低赔”被取缔

  此前,车主投保商业保险时,主要参考新车购置价,而理赔时却以车辆老旧的实价进行。为杜绝“高保低赔”现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最大的改变在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而是采取“代位求偿”的方式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财险处主任李枫介绍称,去年8月北京车损险已率先实施了代位求偿制度。

  >>解读

  新旧条款将统一切换

  随着车险新规出台,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而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车险条款费率。中国保险协会专家组成员毕欣表示,示范条款出台后,将进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协会的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设计车险产品后,将送至保监会进行审批。待全部审批完成后,保监会将选择统一的时间窗口,进行车险新旧条款的全面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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