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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会“3·15”前急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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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是避免成为“3·15”被关注的反面典型,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选择在“消费者保护日”到来前夕,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尽管中保协在“关键时点”推出了包含多项改进的示范条款,但该条款内容目前仍然无法落实。

  昨天,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推出具体车险产品前,行业协会还需要对风险损失率进行测算,涉及“代位求偿”的行业信息平台也在准备中。据介绍,配套示范条款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快今年内可以基本完成。去年10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始为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与现行商业车险条款相比,新条款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修改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

  据介绍,有关“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但分析认为,没有免费午餐,保险公司未来在扩大对消费者保障的同时,费率水平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

  根据保监会有关商业车险市场化的规定,未来保险公司有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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