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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发布 明确第三方造成损害赔付方式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证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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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4日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是行业“最低标准”,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不过,由于涉及单证设计、承保理赔实务标准制定以及行业平台改造等硬件支持,示范条款的实施没有时间表。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为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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