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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3月15日电(记者潘晔)商业哲学中有句经典箴言:顾客就是上帝。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消费者、投资者无疑就是他们的“上帝”。但普通老百姓在去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却从来不知“上帝”是何滋味,一种“您说啥是啥”的心态伴随至今。
异地取款高收费,好,接受!个人金融信息“被出卖”,也接受!想办什么业务收费,依然接受。虽然不情愿,但是却别无选择。受了委屈,想去投诉,却发现无处可去。去消费者权益协会吗?还是去行业协会抑或是监管部门投诉……作为“金融消费者”,到底应该去哪一个部门为自己维权?不知。
长期以来,由于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多数时候,金融消费者遭遇侵权之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吃个哑巴亏。实在较真的消费者,也是受制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和高昂的维权成本,最终放弃投诉和维权。唉,这“上帝”当的是不是有点太惨了?
理论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早在20世纪末就由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提出过,但成为“主流概念”、“全球性课题”被重视、被推广,是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后。
2010年以来,美、英等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实际上已经相继通过改革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不断修复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性缺陷,以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刚性约束。在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虽然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继去年底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保监会保险消费者保护局成立,银监会消费者保护机构目前也在酝酿之中。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明确支持,处置措施有限,推进工作似乎难以进一步深入开展。
从去年“两会”开始,法律界、经济界等多位代表委员建议献策,呼吁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数专家认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国际立法趋势。从今后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确实需要进行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统合立法,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中,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国家干预的原则,加大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力度。有专家估测,5到10年内“金融消费者”有望成为法律概念。
不难看出,解决金融消费维权难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不仅需要有相关制度和法律为之配套,更需要金融机构能够转变观念,放低身段,打破信息壁垒。事实上,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既是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又是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需要。金融机构也唯有真正以消费者为本,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顾客、赢得市场,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