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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房网被指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举证难法律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16: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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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罗宇凡、谢丽莎)刚在网站登记注册,楼盘广告短信便一条接着一条;买房合同一签,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马上就告诉你房子的装修效果图设计好了,家具店的追踪电话直接打到了手机上;刚刚搬进新房就有人打电话来问“房子卖不卖”……

    当下,房地产中介网站转卖用户个人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广告短信、推销电话甚至可以准确叫出机主的名字,个人信息已无密可保。

  搜房网是这样处理个人信息的

    在全国注册用户排名第一的房地产门户网站搜房网的业主论坛上记者发现,抱怨收到太多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的帖子不在少数,以“广告短信”为关键词能够搜索出16746条结果。

    一位李姓搜房网用户表示自己“每天接到不下10个各类电话”,他认为是“网站泄露的电话号码”。因为他有两个手机,“其中一个接到骚扰信息及电话的,只在报名搜房看房团时登记过,另一个手机在很多楼盘登记过,包括现在所居住的小区,却从来没有一个骚扰电话。”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搜房网的经营理念推崇“整合营销”,而“整合营销”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所谓的“会员资料转移”。

    这会员资料是如何转移的呢?搜房网旗下根据业务不同拥有搜房新房集团、搜房网二手房集团、搜房家居集团和搜房研究集团。注册会员在搜房网上在线浏览楼盘、装修等信息、报名参加看房团,申请会员卡购房优惠后,除了会员的手机号码、邮箱等基本注册信息外,搜房网还相应获得了会员看过哪些楼盘、打算在哪里买房等其他信息。注册了会员的人,搜房网一般会默认为半年后已经买房,届时就把这部分人的资料转到家居集团;再过一段时间,又转到二手房集团。经过如此的一来二去,用户个人信息已基本上社会化。

    就此问题记者联系了搜房网的公关部门,对方表示将咨询相关负责人以后进行正式回复,但此后电话便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近期,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95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遭到泄露。在受访者认为最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机构中,“需要注册个人信息的网站”和“房屋中介”名列前茅,楼盘的短信广告铺天盖地,同时具备这两种性质的房地产中介网站则是泄露个人信息的重灾区。

  让人无奈的“服务协议”

    事实上,需要用户注册个人信息的网站在服务协议中一般都有“隐私制度”的相关规定,这部分主要是说明网站如何保护和如何使用会员的注册信息等资料。

    不过,服务协议采用合同格式,条款诸多、内容冗长,多数网友在并未阅读或者只是简单浏览的情况下直接勾选“同意”。就是在这些不假思索的“同意”背后,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了。

    再以搜房网为例,《搜房服务协议》的第三项“隐私制度”中写道:“搜房网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注册信息及其他保存在搜房网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下列情况:……与搜房网的关联公司和战略合作伙伴分享客户资料,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通过抽奖、促销等活动得知用户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会进行独立的数据收集工作等活动,搜房对用户及其他第三方的上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就是说,搜房网会将用户信息与关联公司和战略合作伙伴分享,并且声明对于第三方的任何行为(即便第三方将信息转让他人)不承担责任。

    搜房网关于用户隐私的规定并不是特例,记者在仔细阅读了新浪乐居、我爱我家、易居网、爱房网、房价网等十几家国内较有影响力的房产中介网站的服务协议后发现,各家网站都在泄露用户信息方面不同程度地为自己留下了后门。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由于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站规定也大同小异,需要服务的消费者实际上没有选择的余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在法律上,如果签订的合同限制了对方的权利,增加了对方的义务,排除了自己的责任,就是无效。这些合同中的条款不应是中介服务正常应有的条款,网站上应该用很特殊的方式进行提示,引起消费者注意,否则很可能被认定损害消费者利益,被认定无效。当然也要看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但这个条款总体来说处于无效的边缘。”

  举证难维权烦法律待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但无论从刑事还是民事角度,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泄露进行维权都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维权难度太大。

    平均每天收到3-5条短信广告的小杜说:“信息泄露以后受广告骚扰,利益损害不算太大,但是维权成本太高,而且根本不知道告谁,不知道自己的信息是被谁泄露出去的,所以一般不会专门花时间去维权。”

    面对这样的现实状况,专家建议应该从源头禁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首先是完善立法,2003年立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出台,学界业界都期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更加详细的规定。第二是企业自身应转变经营观念,“消费者信息某种程度上也是企业的财富,珍惜自己的财富,保护消费者信息其实也是保护了企业自己”,叶林说。第三是通过公安局、工商局、消协等部门加强刑事打击力度、行政执法力度和行业管理。

    “遇到此类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可以去法院起诉民事损害,也可以去公安部门或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张新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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