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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证监会查处四川东合烽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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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16日通报了四川东合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四川东合烽及法定代表人朱艳芬、资本运营总监龚天明被处罚。

  证监会通报显示,由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的朱艳芬账户、张某账户于2010年1月5日在成都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方式均为网上委托,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的自有资金及其从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盐湖化工)获得的借款。

  两违法人员各罚3万

  证监会认定,四川东合烽利用张某、朱艳芬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8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朱艳芬是四川东合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天明是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208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四川东合烽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朱艳芬、龚天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尽管四川东合烽利用朱艳芬、张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单只股票持股比例均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且账户巨额亏损,但其以法人资金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干扰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四川东合烽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受到惩处。

  另据记者了解,证监会当天还通报了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京博控股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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