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深圳保监局解读上周发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04: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新条款引起众多车主的关注。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铠峰 摄

从去年开始,深圳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研发个性化车险产品。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全国各保险公司将参考《示范条款》拟定商业车险条款。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深圳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该局表示,新的示范条款实施后,车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车险费率也将随之调整,但是预计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无责方可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之前,保险行业一直实施“无责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完成向有责方追偿的工作,这样就免去了无责方与第三方沟通索赔之累,极大方便了保险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尽快得到赔偿。

  市保监局最近下发了《关于解决车险理赔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中就包括了全面推行代位求偿机制。全面推行代位求偿制以后,是否会推高保费?市保监局表示,有这个可能,因为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增加坏账准备,而保险产品的费率和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成本上升就可能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涨。

  “实保实赔”将取代“高保低赔”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付限额,这就是人们所谓的“高保低赔”。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今后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可以不再按照新车价格来计算保费,而是依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

  市保监局表示,示范条款后附各种机动车辆的月折旧系数,为车主与保险公司计算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提供依据,减少纷争。

  对于有些读者关心的限量版豪车、古董车等市场价值不会随时间递减,反而有可能上升的情况,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这类车情况比较特殊,将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征收保费,而且保险公司可能会采用个案协商的方式与车主商讨具体适用的保费,车价过于高昂的豪车也可能被拒保。

热词:

  • 保监
  • 保险公司
  • 车险条款
  • 车险费率
  • 车险理赔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保费
  • 示范条款
  • 车主
  • 高保低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