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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卖名牌羊奶粉被罚 只因国外带回无中文标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10: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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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一家婴幼儿用品店老板谢某委托朋友从国外带回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奶粉,放在店内出售,被工商部门查扣。工商部门提醒: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近日,谢某委托朋友从国外带回35罐奶粉,放在自己经营的婴幼儿用品店内销售。工商部门人员到其店内进行乳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这35罐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于是查扣了这些奶粉并表示要处罚谢某。但谢某认为这批奶粉是朋友在国外购买的国际知名品牌奶粉,质量没有任何问题,不应受罚。 

  工商部门人员提醒谢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因此,他在店里出售这批洋奶粉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点睛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有关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掌握食品的有关信息,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很容易侵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食品经营者,由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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