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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稿:醉驾、改装车肇事 保险公司应先赔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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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酒店代驾及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醉驾、毒驾等肇事,保险公司先赔后追偿

  旧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稿:扩大赔偿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解读:受害人可多获赔达12.2万元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指出,与此前规定相比,意见稿在赔偿范围和限额都发生了变化,交强险的范围有三大类,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三项加起来12.2万元。之前的规定中,交强险也垫付部分款项,但垫付费用是抢救费用,仅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里的医疗费用赔偿,即1万元。如果意见稿能够通过,最多可获赔12.2万元。

  免费搭车发生事故,司机赔多少?

  意见稿:被蹭车一方责任可减轻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解读:鼓励免费搭车行为

  朱永平律师指出,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纠纷,但此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外,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对免费搭车行为的鼓励。

  邓刚律师指出,这种情况从公平的角度讲,就是“如果我明知你喝了酒还去搭车,图这个方便,那么就应该减轻开车人的责任”。又或者“在车上跟他打架、抢方向盘,无论是基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的原因,都应该减轻司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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