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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醉驾理赔困境,绝非个案。就像一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经常遭遇“法律白条”。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很难到位。而忽视被害人权利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法律显然不能“遗忘”被害人,所以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呼唤“国家救助”。醉驾案被害人也应被纳入足够完善的理赔救助体系,而上述最高法意见稿就正面回应了这一问题。不管是醉驾理赔,还是关于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获偿及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出租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当能很好地定纷止争。比如,近日北京二中院刚判决了一起“拒赔醉驾伤人”案件,而且是保险公司败诉。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和上述意见稿一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目前,上述征求意见稿尚待完善,比如,赔偿责任限额与交强险规定中的垫付抢救责任不太一致,赔偿责任限额是否包括伤残赔偿金,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在理赔额度和范畴上的纠纷。
有人认为,保险理赔等于变相鼓励醉驾。这实是偷换或者是混淆概念。保险理赔,不过是让受害人权益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性兜底保障。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再者,现在保险公司只是垫付,还要追偿。醉驾者的罪与罚,不管是入刑的刑罚,还是经济赔偿,一分都没减少。你犯的事儿,最后还是全由你来背,何来保险理赔是纵容酒驾的醉话?(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