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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免费搭车发生车祸怎样划分责任?试驾、试乘造成伤亡能否获赔?酒驾、醉驾肇事该由谁来赔偿?对于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一一作出了规定,亮点多多,但争议难免,其中最可能引起争议的是关于醉驾伤人的赔偿规定。
按照修订后的刑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一个人犯罪致使他人伤亡,难道不该自己赔偿,而由保险公司埋单吗?这不是变相纵容酒驾、醉驾吗?可能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但我认为这个规定没问题,很合理。
所谓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然,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最高不会超过依据保险费所确定的赔偿限额,即规定中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比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经济责任为50万元,而他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则另外的30万元或由其他车险赔付,或者自掏腰包。
事实上,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其功能正在于为被保险人的过错埋单,人们购买车险,就是为了让保险公司为自己分担责任。被保险人的过错有大有小,倒车时撞到墙上致车辆受损,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但保险公司得赔;被保险人驾车闯红灯撞到行人,这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也得赔。同理,被保险人醉驾致人伤亡,虽然过错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险公司仍然得赔。这些都是人们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应享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应尽的责任。所以,醉驾伤人保险公司须先赔偿,回归了“保险”的本义。
如果被保险人犯罪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那么被保险人违法呢?比如闯红灯、压线行驶、转弯时没打转向灯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借口。如此,车辆保险就很不“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保险公司规避了责任。时下,确实有很多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不赔或少赔,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强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并不是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更不是纵容违法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被保险人又无力赔偿或久拖不赔,受害人就会二次受害。
当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醉驾致人死伤,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可以在赔偿受害人后向被保险人追偿。这样的规定,在先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平衡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