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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昨日,省科技厅透露,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鉴定、验收、评价等规定形式予以确认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其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细则》,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的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
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科技成果通过鉴定、验收、结题等方式评价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和行业准入等相关证明,均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在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可获得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基本资格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服务,以及在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