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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蕾:当前推进民营资本发展的真正障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08: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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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资本理该获得“国民”待遇。但对民间资本应坚持“有保有压”,不能“一刀切”。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给予更大发展机会,对不遵纪守法的,要依法处理。对民间金融也该像对正规金融一样,永远保持审慎的监管态度。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

  打破金融业的国有资本垄断,放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是今年两会关于金融改革提得最多的方向性建议。其实,近年来经济学家们一直在推动金融领域对内开放的改革,但在如何改的问题上还未能达成共识,对在改的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也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特别是政府角色错位。

  实际上,经过多年的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已有了不小的进展。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民间资本在被允许以小额金融信贷公司的形式开始进入金融业的试点,到2011年11月,这类公司已超过4000家。近期一些地方政府还有加速批准小额信贷金融公司的态势。加上担保公司和一些投资公司,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规模可能已经超万家,资金规模或已达数万亿之巨。

  但是,在快速推进民间资本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出现了两个方向性的分化。

  第一个方向性分化,是政府对民间资本的金融活动缺乏有效监管。现代金融活动与风险紧密关联,所以金融行业的审慎监管体系是其他行业没有的。但因为民间金融机构活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属银监会监管,而地方金融办并非专业监管机构,并无相关职能,致使有效的制度建设严重缺失。

  尤其严重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缺乏基本了解,把金融业当成与实体经济中的其他行业并行的独立行业来发展,甚至提出让金融业贡献当地GDP总量的30%。殊不知金融业与其他行业不一样,原则上金融机构应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行业的竞争性不应体现在脱离实体经济增长的竞相扩张上。如果地方政府像推动其他行业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推动金融业,像扶持其他行业那样出台扶持政策大开绿灯而不是按照金融业的高风险特点加强监管,金融机构就会利用行业特点加大高风险高杠杆运作,被放行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商业模式就会是大规模“钱”生“钱”的纯粹“资本运作”。金融行业脱离实体经济发展的高风险的商业模式,一旦引发危机就会产生难以估量的放大效应,比传统意义上经济周期引发的危机要严重得多。

  温州金融活动最典型的事例。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最快的温州,民间资本也敏感地利用了政策率先在金融领域展开了投资活动。但应运而生的小额信贷金融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并没有像初衷期望的那样为小微企业服务。温州有1100多亿资金在做资本运作和投资,但是温州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特别突出。民间借贷高利贷盛行,高风险“钱”赚“钱”的活动非常活跃,套取银行资金和作为房地产的过桥资金的事情时有发生,最后连续出现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公司倒闭的事件,地区性金融风险加大,迫使政府不得不出面开启救助地区金融风险的先河。

  近期浙江泰顺立人集团非法融资破产清算事件,进一步显示地方金融监管的缺失的隐性风险。最近有报道显示,包括立人集团在内的147名债权人集体起诉泰顺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状告政府不作为和行政违法,要求国家赔偿6864万元。原告认为立人集团破产带来的严重后果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泰顺县政府和县公安局放任立人集团非法集资13年构成不作为;其次,确认两被告支持立人集团“钓鱼式集资”的行政行为违法;第三,确认两被告实施的“企业自救,政府帮扶”解决立人集团债务危机的行政行为违法。足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如果不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金融活动,随着全国各地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活动越来越活跃,政府不仅是会频繁成为被告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地方性金融风险会不断蔓延相互渗透,酿成全国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此,笔者建议银监会协助地方金融办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最简单的办法是,银监会对地方金融办开展全面培训,依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监管条例,帮助地方建议监管体系和实施方法。同时建议,以后发生政府不作为被判决赔偿时,规定由监管人员用自有财产支付,而不能动用地方财政为责任人的失职买单。政府兜底的做法,不利于防范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甚至监守自盗的道德风险。特别要强调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政府救助不能成为惯例。

  第二个方向性分化,是政府对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缺乏作为,那些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无法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全国数以万计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数千家小额金融公司之中,由不少优秀的公司。这些公司在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支持创业创新企业,扶持个体就业,特别在农村支持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很大作用。有些还创造了非常好的运营模式,保持了几乎为零的坏账率。但是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受制于不能吸储的约束,不能扩大信贷规模,以至无法让更大范围的小微企业受惠,这些民间金融机构本身的发展也因此被严重制约。

  建议相关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尽快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给予更大的发展机会,比如允许这些机构获得较低利率的央行再贷款,使之在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扩大的同时能降低信贷利率,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信贷成本。对不遵纪守法的,要依法处理。笔者最希望推动的是,相关部门尽快放低银行准入门槛,允许优秀的民间小额信贷金融公司升格成为民营社区银行,为以国有资本为主的银行业注入更大活力,加大银行业的竞争性,这也应该是治理小微企业信贷难顽症的最佳途径。

  银行业已对外开放多年,现在是到了对内开放的时候了,民间资本理该获得“国民”待遇。但笔者认为,对民间资本要坚持“有保有压”,不能“一刀切”。对民间金融活动也该像对正规金融一样,永远保持审慎的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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