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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款结案 被保险人仍可索赔后续治疗费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1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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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赔给被保险人相应的赔偿金。不久后,被保险人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理赔结案并且得到对方的认可,不肯再掏钱。双方对簿公堂。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

  货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了钱

  2005年,林先生雇佣黄甲驾驶货车。黄甲开车撞到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黄乙,黄乙的右下肢功能丧失6%。黄乙就这起事故的赔偿问题,将黄甲和林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确认黄乙应得的各项赔偿金额为4万多元,后续治疗费待继续治疗后另行主张权利。随后,林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4万多元,并对该事故理赔作出了结案报告。

  受害人再讨治疗费保险公司不愿赔

  2009年,黄乙就后续治疗费再次起诉黄甲和林先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林先生赔付给黄乙2.4万元。

  2010年,林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2.4万元后续治疗费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全部履行了赔偿责任,拒绝理赔。双方就此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拿出当时林先生领取保险赔偿款时填写的《机动车保险核赔清单(人员伤亡费用审核明细单)》,辩称:林先生在该表格中“依法可赔偿的项目”一栏“后续治疗费”一项中打了“√”,可见双方当时已经就全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林先生无权再要求赔偿。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后续治疗费

  市中院终审认为,林先生虽然在保险理赔表格中“后续治疗费”一项中打了“√”,但他当时的意思表示应是不包含后续治疗费。而且,《机动车保险核赔清单(人员伤亡费用审核明细单)》最下方的林先生签名的笔迹和《机动车上保险赔款收据》《授权委托书》上林先生的笔迹明显不一致,不是同一人所签。在案外人黄乙的后续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林先生在《机动车保险核赔清单(人员伤亡费用审核明细单)》上签字并领回赔偿款,就确认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已经终结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对林先生支付的后续治疗等费用予以赔偿。

  据此,该院在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赔率后,判令保险公司付给林先生9651.83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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