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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游客买到"假冒伪劣" 旅行社先行赔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西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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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针对《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提出,今后,四川景区门票将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并针对学生、老人等特殊人群免费或优惠开放。

  与2006年出台的《四川省旅游条例》相比,该修改草案加大了对旅行社及导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旅行社单方面变更团队运行计划的,最高拟罚50万元。同时,首次提出游客在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及失效、变质商品后,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适当分离,法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等方式取得经营权。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名义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旅游景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草案首次提出,游客在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及失效、变质商品后,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再由旅游社向购物场所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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