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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订房屋租赁条例:禁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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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在广东或将不可租赁房屋。据南方日报3月30日报道,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正在分组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中发现,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草案显示,广东将取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新设定治安信息报告制度。现行的规定下,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流动人员,先要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草案去掉了“许可”环节,增加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报道称,草案将原先《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去掉“流动人员”的限定,改名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并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和境外人员,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动人员”。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称,此举主要考虑到当前广东大量存在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现象。他说,随着城市房价的高企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将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居住。将租赁房屋的主体扩大到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助于防止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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