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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公告遭误读 海关澄清:进口奶粉未提税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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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海关发布15号公告,4月15日起境外购物要缴高额税款”的消息激起千层浪。昨晚,海关总署发布说明称:2012年第15号公告出台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部分物品完税价格,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的调整,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所谓“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说法是理解有误。记者了解到,市民关心的进口奶粉税率并未提高。

  3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2年第15号,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自4月15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罗列了二十多大类物品的税率。其中奶粉所在的大类税率为10%。记者查找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发现,按照2007年起的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本来就是要按照规定缴税的,而税率也是10%。也就是说,包括奶粉在内的进口食品、饮料,并没有提高进口税。

  海外网购“洋奶粉”等会不会受影响呢?海关总署的说明强调,最近,海关对个别违反规定的邮政企业采取的措施,不涉及对个人海外网购管理政策的调整。个人海外网购的自用物品,可以通过外国邮政渠道运进,也可以通过商业快件渠道运进。对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运进的海外网购个人物品,海关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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