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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海外代购 要涨价了!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 09: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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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最新发出公告,从今年9月1日起,邮寄进境的物品只要邮寄物品税额达到50元就要征收进口税,随着这项政策的出台,全国奶粉代购行业或即将告别黄金时代,进入惨淡期。

  随着近期一项政策的出台,全国海外代购行业或即将告别黄金时代,进入惨淡期。

  新政策出台,邮寄进境物品税额达50元就得交税

  根据海关总署最新发出的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公告,今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的物品只有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才能免于征税,否则将依法征收进口税。而在此之前,我国海关对邮寄物品征税的起点最高为500元。

  从500元缩减到50元,这意味着只要邮寄物品税额达到50元就得交税了!而受此政策影响,大部分入境邮寄物品将全面交税!影响较大的商品包括奶粉、化妆品、个人运动器材、电子产品、鞋服、食品、高档手表箱包等数十个品种。

  在此前的十几年中,我国海关对于旅客携带或邮寄的个人物品免税额规定,一直是港、澳地区400元,其他地区500元。近年来各种海外代购及海外直邮数量急剧上升,造成关税流失严重,因此,自9月1日起,邮寄免税额缩减到50元。

  3罐奶粉,缴54元的税

  “奶粉代购越来越做不下去了”,淘宝网上一名专门从事奶粉代购的店家看到这则新闻后无奈的摇摇头。“比如一罐奶粉180块钱,奶粉相关税率是10%,3罐子奶粉540块钱就要收54块钱的税,以前是不到500块不用交,以后只要税额超过50块钱,就得交了,这样算下来每罐奶粉成本增加了18块”。

  在所有的海外代购物品中,奶粉一直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国内很多的家长都选择代购的方式来购买奶粉,一是奶粉质量比较有保障,二是价位比较合理。奶粉代购也在此时迎来了黄金时期。

  “生意刚刚有点起色,但前段时间日本闹口蹄疫,限制进口日本奶粉,让我这生意清淡了不少,现在又要加税了,加税后代购成本肯定要增加,这样奶粉也要涨价,涨价后就没啥竞争力了;但如果不涨,赚的还不够本钱。”淘宝卖家对奶粉代购市场的前景充满了担忧。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香港邮寄奶粉回内地,不能超过800元

  某论坛的小V妈妈发帖说,由于离香港较近,家里也有不少亲戚在香港,所以从宝宝生下开始一直是叫香港的亲戚帮邮寄奶粉回内地。和国内奶粉相比,香港的奶粉一罐便宜十几二十块,遇见特价时更优惠,每次邮寄上十多罐,扣掉邮费,与在国内买奶粉所需开销相比,只有赚的!现在新政策规定,从港澳台寄来的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如果超出限值,还会给予退寄处理。要是被海关认为是商业邮件,还得办理通关手续,一系列政策下来,让人烦不胜烦。

  小V妈的这些帖子在论坛里得到了大家的共鸣,很多家长感慨,海外代购代不起了,想托关系找人寄,看来也不太容易,最后只能买国内的奶粉,但国内奶粉真的能让人放心么?

  “免税门槛”降低,相关税率并未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的只是“免税门槛”,从500元缩减为50元,但相关税率并无变动。根据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如果某人邮寄奶粉入境,还是按照10%的税率计算,如果得出的应征进口税税额是60元,在今年9月1日以前,将不用交税。但是在9月1日新标准执行后,按照“50元以下免征”的新规定,这60元将是被依法征收的关税。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我国提高邮寄“免税门槛”,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各种海外代购及海外直邮数量急剧上升,造成关税流失严重。

  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